上海保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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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近年保险拒赔案件裁判趋势分析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8-13

作者: | 上海保险律师 · 执业16年 | 专注保险纠纷处理

📋 关键要点
本文基于2022-2026年上海金融法院及各区法院公开的保险拒赔裁判文书,从明确说明义务、有利解释原则、既往症认定、非医保用药、新业态保护五大裁判趋势及胜诉关键因素展开深入分析,助力投保人掌握专业维权要点与诉讼策略。

作为全国金融中心,上海是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位居前列、裁判口径较为成熟的地区之一。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使保险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水平持续提升。近年,随着人身险投保量的增长和新业态(网约车、外卖骑手等)的涌现,保险拒赔案件呈现出数量增长、类型多元、裁判规则日益精细化的特点。

本文基于2022-2026年上海各级法院(以上海金融法院、浦东新区法院、静安区法院、黄浦区法院、虹口区法院、闵行区法院、普陀区法院等为重点)公开的保险拒赔裁判文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上海地区保险拒赔案件的裁判趋势与核心规则,为遭遇保险拒赔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五大裁判动向:上海法院保险拒赔案件总体趋势

趋势一:对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日趋严格

核心判断:保险公司仅凭"已签字确认""已勾选同意"等形式化证据,越来越难以证明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上海法院已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重点考察投保人是否真的读懂了免责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法院的裁判倾向:

1. 实质审查原则——不仅看有没有签字、有没有勾选,更看投保人实际是否有机会阅读和理解条款内容

2. 电子投保从严——弹窗一闪而过、无强制阅读时长、无分步确认的"秒过"式投保流程,不足以证明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3.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须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提示和说明,举证不能则免责条款无效

这一趋势在本文后续多个案例中均有体现——无论是中暑意外伤害案中"疾病"定义的争议,还是既往症拒赔案中"既往症免责条款"的效力,法院都首先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再讨论条款本身的含义。

律师解读:这是近年对投保人较为有利的裁判趋势之一。大量拒赔案件的突破口正在于此——即使条款本身对保险公司有利,只要无法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即无效。电子投保场景下,保险公司的举证门槛被显著拉高。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具体分析,可参考《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指南》。

趋势二:"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持续扩张

核心判断:只要保险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上海法院倾向于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免责条款,也适用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典型案例1:中暑死亡意外伤害认定案

  • 案号:一审(2021)沪0115民初71463号;二审(2022)沪74民终737号
  • 审理法院: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金融法院
  • 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8-2-334-001)
  • 裁判日期:二审2022年8月12日

赵某峰系某船舶公司员工,在船舱内工作时因高温中暑,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亡。保险公司辩称中暑在医学上属于疾病范畴,属于意外险免责范围。

上海金融法院终审认为:

"保险合同未对'疾病'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约定,且当事人对该保险条款内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同时从四个要件分析认定中暑属于意外伤害:(1)外来性——高温环境因素直接导致;(2)突发性——工作时突发,不可预见;(3)非本意——非被保险人故意行为;(4)非疾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系自身疾病因素导致。最终判决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40万元。

典型案例2:网约车司机充电时猝死保险理赔案

  • 审理法院: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金融法院(维持原判)

李某系某平台网约车司机,平台为其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保额60万元。李某完成最后一单后驾车至充电站充电,下车后1分钟即身体不适倒地猝死。保险公司以"猝死时未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拒赔。

闵行法院审理认为:

1. 保单特别约定载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但保险条款约定"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两者表述存在矛盾,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2. 充电属于网约车运营的必要组成部分,不应机械限定为"坐在驾驶座上";

3. 从发病时间看,下车后1分钟即出现症状,属于驾驶延续状态。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有利解释原则是保险纠纷中被保险人较为有力的法律武器。上海法院对此原则的适用态度相当积极,适用场景已从传统的"疾病vs意外"争议,扩展到保险责任范围边界、新业态用工场景等多个领域。遇到保险条款措辞模糊、有多种解读可能的拒赔案件,不要轻易放弃。

提示:有利解释原则并非"万能钥匙"。在(2025)沪74民终133号物流责任险案中,上海金融法院明确指出:当条款不存在两种以上通常理解时,不宜直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适用前提是"条款确有歧义"。

趋势三:"既往症"拒赔的举证责任向保险公司倾斜

核心判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必须同时完成两项举证:(1)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医学定义上的疾病"(而非单纯体检异常体征);(2)该疾病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两者缺一不可。

标志性案例:尹某某诉某保险公司团体重疾险"既往症"拒赔案

  •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案例三)
  • 裁判结果: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尹某某体检发现右肺磨玻璃结节,多次复查均显示结节无增大,医嘱定期随访。2021年10月尹某某入职某公司,已如实告知结节情况并复诊确认无异常。公司2021-2023年连续为员工投保团体重疾险,合同包含"既往症免责条款",但该条款未对"疾病"作出明确定义。2023年2月,尹某某确诊肺癌并手术,保险公司以"所患肺癌系投保前已患疾病引起"拒赔。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要点:

"结节系影像学或临床检查中发现的体征,不能被直接认定为一种具体的疾病,其能否构成疾病尚应视结节的具体情况而定。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结节属于医学定义上的疾病,故其关于不予赔付保险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最高法指出其典型意义在于:针对重疾险中常见的既往症免责条款,厘清了保险公司援引该类条款拒赔时的举证责任,对减少保险纠纷、规范人身保险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延伸裁判规则——"未如实告知"拒赔的审查标准:

在既往症和未如实告知两类常见拒赔中,上海法院已形成较成熟的审查框架:

1. 询问范围有限原则——投保人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询问内容为限,未询问的不承担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2. "体征≠疾病"原则——结节、囊肿、增生等体检异常体征,在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构成医学上疾病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既往症"拒赔依据

3. 解除权期限原则——保险公司应在知道解除事由后30日内行使解除权,超出期限则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满2年的,不得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4. 因果关系原则——未告知事项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否则不能拒赔

律师解读:"既往症"和"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较为常用的两大拒赔理由,但也是上海法院审查较为严格的领域。结节不等于疾病、体征不等于既往症,这个裁判标准的确立,对于大量因体检异常被拒赔的投保人来说是重大利好。如果你有体检异常记录但没有确诊疾病,保险公司以此拒赔,胜诉空间很大。关于未如实告知的详细抗辩策略,可参考《未如实告知拒赔抗辩全攻略》。

趋势四:"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被持续限制

核心判断: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必须同时完成三项举证:(1)已就该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2)非医保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明细;(3)医保目录内存在同类可替代药品且价格合理。三者缺一不可。

典型案例:外卖骑手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非医保不赔"争议案

  •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外卖骑手刘某送餐途中撞伤第三者吕某,交警认定刘某全责。刘某所属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用人单位赔付20余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虹口法院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扣除非医保费用,但未能明确非医保部分的具体金额,亦未能就相关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情况加以举证,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20余万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非医保不赔"是责任险和医疗险中极为常见的拒赔理由,但在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胜诉率很低。关键原因在于保险公司难以完成两项核心举证:一是具体哪些费用属于非医保、金额多少;二是医保目录内有同类可替代药品。只要举证不到位,"非医保不赔"就是一句空话。

趋势五:新业态保险纠纷增多,裁判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

核心判断:网约车、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的保险纠纷逐年增加,上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普遍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被保险人)一方的权益,对保险条款作有利于劳动者的扩张解释。

新业态典型案例汇总:

案例类型 审理法院 裁判要点
网约车司机充电时猝死(60万) 闵行法院一审 /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 充电属于运营必要环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外卖骑手第三者责任险"非医保不赔" 虹口法院 保险公司举证不能,全额赔付20余万
团体重疾险"既往症"(肺结节)拒赔 上海金融法院 结节不等于疾病,保险公司举证不能败诉,赔30万

律师解读:新业态保险纠纷是近年增长较快的保险案件类型之一。平台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往往条款严苛、免责事由多,但法院在审理时会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严格审查。遇到新业态保险拒赔,不要因为条款写得"绝对"就轻易放弃维权。

二、按险种分析:常见拒赔类型与裁判倾向

(一)重疾险拒赔:四大争议焦点

1. "未如实告知"拒赔——较为常见,也是保险公司败诉率较高的拒赔理由。裁判倾向:严格审查询问范围、解除期限、因果关系和明确说明义务。

2. "既往症"拒赔——增长迅速,结节/囊肿/增生等体征收紧争议较多。裁判倾向:保险公司必须证明投保前异常已构成"医学定义上的疾病",单纯体征收紧不赔(见尹某某案,最高法2025年度典型案例)。

3. "疾病定义"争议——如恶性肿瘤的"浸润性"认定、中暑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等。裁判倾向:按普通人理解结合有利解释原则,倾向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见(2022)沪74民终737号中暑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

4. "诊疗手段不符"拒赔——如甲状腺癌"细胞病理学"vs"组织病理学"。

典型案例:甲状腺癌"诊疗手段不符"拒赔案(普陀区法院)

王女士诉某保险公司重疾险案中,保险公司以"必须组织病理学检查"为由拒赔,但国家卫健委《甲状腺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明确FNA(细胞病理学检查)在甲状腺癌诊断中具有明显优势,组织学穿刺一般不作为常规检查。普陀法院认定:原告采取的检查方式技术更为先进、更符合当前医学诊断标准,保险公司仅以诊断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拒赔,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判决赔付3万元并豁免剩余各期保费。

重疾险理赔纠纷的更多应对策略,可参考《重疾险理赔全攻略》。

(二)医疗险拒赔:三大争议焦点

1. "既往症"拒赔——裁判倾向与重疾险类似,"体征≠疾病"

2.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争议——保险公司常以"过度医疗""不必要治疗"为由拒赔,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3. "非医保用药"扣除——裁判倾向如前文所述,保险公司胜诉率很低

医疗险理赔的完整指南,可参考《医疗险理赔全攻略》。

(三)意外险拒赔:三大争议焦点

1. "疾病vs意外"之争——如猝死、中暑、过敏反应等。裁判倾向:保险条款未明确排除的,适用有利解释原则(见(2022)沪74民终737号中暑案)。

2. "职业类别"拒赔——投保时职业类别与出险时不一致。裁判倾向: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职业类别进行了明确询问和说明。

3. "免责条款"效力争议——如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等。裁判倾向:需要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且条款清晰无歧义。

意外险理赔与拒赔应对的详细内容,可参考《意外险理赔全攻略》。

(四)财产险/责任险拒赔

1. 保险责任范围争议——如"雨淋"是否包括车厢渗水((2025)沪74民终133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583箱货物中仅底部23箱受潮,与一般认知的雨淋不一致,不宜适用有利解释原则)

2. 保证条款违反拒赔——如运输方式不符合约定

3. 免赔额/免赔率条款效力——审查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三、上海法院保险拒赔案件胜诉关键因素总结

基于对上海地区近年公开裁判案例的分析,被保险人一方胜诉的案件通常具备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

(一)有利因素(被保险人角度)

1.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电子投保"秒过"、无强制阅读、无分步确认

2. 保险条款存在歧义——措辞模糊、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可适用有利解释原则

3. "未如实告知"拒赔存在程序瑕疵——超出30日解除期限、未询问的事项、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

4. "既往症"拒赔证据不足——仅有体检异常体征(结节、囊肿等),无法证明已构成医学上的疾病

5. 新业态场景——劳动者权益保护倾向明显

6.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自相矛盾——如一边说"未如实告知"一边又说"合同未生效"

7. 保险事故符合普通人对保险责任的认知——如癌症、意外死亡等

(二)不利因素(被保险人角度)

1. 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病史——如投保前已确诊癌症、高血压、糖尿病等,且有明确就诊记录

2. 保险事故明显属于免责条款明确列举的情形——且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义务

3. 投保时间短、短期内出险——容易引起"带病投保"合理怀疑

4. 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

四、给保险拒赔当事人的维权建议

建议一:不要被"拒赔通知书"吓退

很多当事人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因为上面引用了一堆保险条款和"法律依据",就认为自己"理亏"、"打不赢"。实际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需要专业审查。大量在普通人看来"很难赢"的案子,最终都通过诉讼获得了赔付。

建议二:重点审查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

这是较为常见的突破口。建议重点核查:

  • 投保时是否有人逐条解释免责条款?
  • 电子投保时,免责条款页面是否有强制阅读时长?
  • 你签字的投保单上,免责条款是否有加粗、加黑等显著提示?
  • 保险公司有没有单独的"投保人声明"或"免责条款确认书"?

如果以上答案都是"没有"或"不清楚",那么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很可能因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

建议三:审查保险条款的"歧义空间"

保险条款的表述并非总是清晰明确的。很多时候,同样的条款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只要有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解释原则",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建议四:注意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5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诉讼时效为3。收到拒赔通知书后,不要长期拖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维权方案。诉讼流程的详细说明可参考《保险诉讼实务指南》。

建议五:及时固定证据

  • 妥善保管保险合同、投保单、缴费凭证
  • 保存好全部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
  • 拒赔通知书、理赔沟通记录(微信、电话录音、邮件)全部留存
  • 投保过程中的电子记录(如截图、录屏)如有可能尽量获取

维权路径与步骤的完整梳理,可参考《保险拒赔维权指南》。

五、结语

上海法院近年的保险拒赔裁判,整体呈现出"加强投保人保护、严格保险人义务"的趋势。对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审查从形式走向实质,对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持续扩大,对"既往症"拒赔的举证责任不断强化,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断加强。

但与此同时,保险纠纷案件的专业性也在不断提升。个案的胜负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质量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如果你正面临保险拒赔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的保险律师,评估案件胜诉概率,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

一般而言,10万元以上标的的保险拒赔案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更为稳妥,能有效提高胜诉概率和获赔金额。收费方式一般分为固定收费、风险代理和半风险代理三种,可根据案件情况协商选择。关于律师选择的方法,可参考《保险纠纷律师怎么选》。


关于作者

姜瑛律师,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保险案件负责人,执业16年,服务客户300+,持有保险公估师、金融理财师双资质。

专注保险拒赔诉讼服务,从投保到理赔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擅长保险拒赔诉讼、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寿险理赔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投保合规咨询。

如您正遭遇保险拒赔纠纷,可预约深度咨询,律师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分析和维权建议。

本文基于上海地区近年公开裁判文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整理分析,仅作法律科普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需结合个案事实与证据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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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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