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律师:重大疾病保险之恶性肿瘤

📌 最后更新:2023年3月4日
📋 关键要点
保险理赔律师介绍重大疾病保险之恶性肿瘤赔付要求,不予赔付的情形及按轻度赔付的情况。
保险理赔律师介绍重大疾病保险之恶性肿瘤赔付要求: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保险理赔律师介绍重大疾病保险之恶性肿瘤不予赔付的情形: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保险理赔律师提醒这种情况下重度、轻度都是不予赔付的。
保险理赔律师介绍六种属于按轻度赔付的情形:
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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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瑛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11459288 | 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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