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律师

15316011769

保险公司超过30日未通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来源:保险合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2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对其正当权益的救济,但该救济的权利也受到了行使期间的约束和限制。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通知书中未写明其对于保险合同如何处理,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使客户亲属在理赔审核通知书上签字,也未通过邮件方式向客户亲属送达理赔审核通知书。法定的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已过,保险公司被判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除了要在法定时间内及时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还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
 
上一篇:货物运输保险事故的证明责任
下一篇: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是免责条款吗
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15316011769    添加微信

在线咨询

保险律师微信

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微信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