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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详解存活期条款

来源:保险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7

存活期条款
一般见于部分重疾险的合同,其理赔的要求是:在保单生效后,不幸罹患合同约定的某个疾病,且必须生存**天以上,才可以申请重疾保险金的理赔。这段时期称为存活期。 也就是说如果罹患了合同约定的重疾,但在存活期内身故,将无法得到重疾险理赔。 
存活期条款的目的 
重疾险的功能是弥补巨额医疗费用对个人和家庭在经济方面的损失。一般来说,在存活期内身故,不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不会产生对个人和家庭在经济方面的损失。
常见的存活期条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三十天后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本合同所定义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自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日以上才可申请理赔。 
经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预定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的第28天零时仍生存的,则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于3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律师建议:尽量避免选择带有存活期条款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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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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