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险理赔规则:保险公司承诺扩展责任须履行、隔离条款争议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

📌 最后更新:2026年7月4日
📋 关键要点
上海高院发布涉疫情保险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答: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承诺取消等待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并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的,应将该承诺纳入保险合同内容;隔离险中“隔离”“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条款有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

上海涉疫情保险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答

来源:上海高院 | 关于涉疫情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

问题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相关承诺为由要求理赔的,应如何处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承诺在疾病险、医疗险、健康险等保险合同中对感染新冠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将该承诺纳入保险合同内容,并据此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问题2:因“隔离险”引发的纠纷,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申请理赔的情形不符合约定理赔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保险合同对“隔离”“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保险风险的定义,相关条款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被保险人提交的加盖卫生行政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医院或疫情防控部门等机构印章的隔离证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单,或通过“随申办”等相关政府机关指定网络平台自助开具的居家健康监测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明其被隔离的证据。保险人如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起止时间存在虚假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疫封控管理、隔离措施,导致其感染新冠肺炎或接触确诊、密接人员而被隔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保险人的行为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赔。

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问题3:疫情期间部分保险公司向参与防疫的医护人员、志愿者等赠送保险产品,后续发生保险纠纷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向参与防疫的医护人员、志愿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等赠送人身保险,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可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依据受赠保险产品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

法律规范:《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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