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如何认定?上海保险律师解读骗保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8日
📋 关键要点
什么情况算骗保?报高发票、顶包酒驾、故意撞车各有什么后果?上海保险律师姜瑛结合最高检发布的上海静安汽修厂案、河南新密顶包112万案及宁波判例,解读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谎称或故意造事故可解约不退费乃至入刑,夸大损失只否虚报部分,怀疑骗保须举证、不得拖延核定。

先说结论:保险欺诈(俗称”骗保”)在法律上分民事后果和刑事后果两层,且不是”材料有一点出入”就构成。民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三种情形:①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却谎称发生、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除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保费;③事故真实发生,但用伪造、变造的证明资料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只对”虚报的部分”不赔,真实损失部分仍应赔偿。已骗到保险金的,应当退回或赔偿。刑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主体仅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数额较大的可判刑并处罚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骗保、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要数罪并罚;不具有这三种身份的参与人(如只负责开车、修车者),通常按诈骗罪等处理。需要特别说明两个边界:一是”夸大损失”与”完全骗保”不同,前者只否定虚报部分,不能全盘拒赔;二是保险公司怀疑骗保应当举证,不能仅凭怀疑、用”反欺诈调查”无限期拖延法定核定时限。下面结合法院判例讲清楚。

一、问题还原:理赔被指”骗保”,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上海车主、投保人在理赔中可能遇到两类情形。一类是自己确实动了”歪脑筋”:事故后找人”顶包”、把酒驾单方事故包装成正常碰撞、故意制造追尾甚至人伤、涂改发票或委托汽修厂虚增定损,事后担心”会不会被查出来、要不要坐牢”。另一类则是被冤枉或被过度追责:理赔材料有笔误、维修金额与保险公司估价不一致,对方便直接扣上”骗保”帽子、拒赔全部损失甚至长期拖着不核定;还有车主把车交给汽修厂,却被修理厂偷偷用来制造事故骗保,自己毫不知情。被指控保险欺诈、拒赔解约,在上海起诉需要请律师吗?

先厘清制度逻辑:保险合同以最大诚信为基础,骗保破坏风险分担机制、损害全体投保人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解约、不赔、退费丧失乃至刑罚;但制裁要与行为程度相匹配——真实事故中的夸大只及于虚报部分,定罪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并达到数额标准,保险公司的怀疑也要靠证据支撑。

二、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法院如何认定保险欺诈

(一)民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三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除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有前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赔偿。

这一条的梯度很清楚:无事故谎称、故意造事故,性质最重,可解约且不退费;事故为真、仅夸大或原因造假的,只砍掉虚报部分。这为”事故真实、金额有争议”的被保险人保留了获得真实部分赔偿的空间。

(二)刑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有第(四)(五)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三)上海案例:汽修厂自导自演撞车、人伤骗保

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汽修厂老板郭某为骗取保险金,组织李某、司机邓某等人,在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间多次故意制造车辆追尾、三车碰撞乃至人伤事故,再把车送到自己实际控制的修理厂维修、抬高定损,事后以”代步车”挂在他人名下并借名投保。保险公司内部清查发现定损异常后报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不符合身份的参与者符合诈骗罪构成的应以诈骗罪论处。法院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郭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上海二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其余6名参与人亦分别获刑(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

该案的两条要旨值得注意:一是身份决定罪名——有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利用保险合同骗财的定保险诈骗罪,仅参与制造事故、不具身份的定诈骗罪;二是数罪并罚——故意制造事故又实施诈骗的,可能同时触犯两罪。

(四)重罪案例:酒驾肇事、找人顶包再骗保

案例(河南新密,人民法院报发布)。李某豪酒后驾车撞死骑电动车的张某并逃逸,又让父亲赶到现场”顶包”,其父向交警谎称自己是驾驶人且酒精测试正常,李某豪遂以父亲名义办理理赔、骗取保险金112万余元。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认为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逃逸)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保险公司损失112万余元(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北京昌平区法院审理的程某案中,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后让未饮酒的宋某顶替报案、骗得理赔款13万元,两人均被以保险诈骗罪判刑(案例来源:法治日报)。这组案例表明,试图用”顶包”掩盖酒驾、把本不属保险责任的事故变成正常理赔,属于对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金额一大即面临重刑。

(五)故意撞车骗保:宁波判例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胡烈锋等人案中,行为人经预谋多次驾驶车辆故意相互碰撞、制造交通事故,骗取多家保险公司保险金。法院认定其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对其中利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手段骗取财物的部分另认定诈骗罪,二审依法数罪并罚,其他从犯因自首、退赃获缓刑(案例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这说明”故意撞车”在主车损险下属于典型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民事上可解约不赔、刑事上可追保险诈骗罪。

(六)两个有利边界:夸大只及虚报部分,怀疑骗保不能空口拒赔

边界一:真实事故中”夸大损失”,只否定虚报部分。依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以伪造证据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仅就虚报部分免责,对事故真实、金额合理的部分仍应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发现发票或清单有瑕疵,就把全部理赔一笔勾销;当事人也可通过重新评估确定真实损失。

边界二:认定骗保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且不得借调查拖延核定。保险公司主张存在欺诈的,应提供事故系伪造、故意制造或材料虚假的证据;在证据不足时仍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也应在三十日内作出结论,不能以”反欺诈调查”为由长期不赔、不发拒赔通知。材料的笔误、金额的正常争议,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是两回事。理赔程序可参考保险理赔的法定流程与时限。

三、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投保人和车主这样应对

第一,绝不参与伪造事故、顶包和虚增理赔。哪怕是汽修厂、熟人”打包票”说能多赔钱也不要配合,一旦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即可能构成犯罪;已被调查的应主动退赔、如实陈述,争取从宽。

第二,把车送到正规修理厂,理赔尽量自己对接保险公司。委托汽修厂代办时问清代理手续,维修期间关注车辆状态;发现修理厂偷开你的车出险、借名骗保的,立即向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说明,避免被牵连。

第三,被指夸大或造假时,把”真实部分”和”争议部分”分开。要求保险公司就异议逐项举证,必要时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主张对真实损失部分照常赔付,不接受全盘拒赔。

第四,遭遇借故拖延、怀疑性拒赔的,要求出具书面拒赔通知。核对其援引的事实和证据,依保险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主张及时核定和说明理由;可向金融监管总局12378热线投诉或起诉,路径见保险拒赔后的三步维权路径、保险拒赔维权完整指引,胜诉空间参考保险拒赔胜诉概率分析。

第五,刑民交叉案件尽早让律师介入。保险欺诈往往同时涉及解约拒赔的民事纠纷和公安侦查的刑事案件,是否具有特定身份、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金额如何认定,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非人寿保险相关请求权时效为二年,刑事追责则按刑法规定办理,建议尽快委托专业保险律师。

四、上海保险律师推荐与服务路径

如果你在上海,或保险公司、事故与上海有关、需要在上海处理或起诉,无论是被指控骗保、合同被解除拒赔,还是认为保险公司以”反欺诈”为名不当拒赔、拖延理赔,都可以联系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我是上海保险律师姜瑛,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保险案件负责人,执业16年,累计处理保险纠纷案件300余起。我熟悉保险欺诈相关的刑民交叉问题,能够围绕事故是否真实、是否故意制造、材料是否虚假、夸大还是全假、当事人是否具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等要点设计方案,必要时调取投保与理赔记录、事故卷宗和定损材料,熟悉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各级法院及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口径。

我们的服务项目包括:

  1. 初步免费咨询:线上沟通事故和理赔经过,初步判断争议属于金额分歧还是欺诈指控、可能的法律后果,给出方向性建议,不收取咨询费用。
  2. 案件深度评估(付费):审阅保单、事故材料、理赔与拒赔文件,出具书面意见,包括民事可赔性、欺诈风险及刑事风险评估。
  3. 协商与投诉代理:由律师与保险公司交涉核赔、解约口径,向金融监管总局12378热线投诉。
  4. 诉讼全程代理:代理民事索赔、解约效力之诉;对已进入刑事程序的,配合刑事辩护并衔接退赃退赔。支持多种付费模式,收费方式可参考保险纠纷律师费用说明。
  5. 合规与应急指导:指导事故后如何如实报案、规范维修和委托,避免在不知情下卷入骗保。

也欢迎了解姜瑛律师的执业背景。对”未如实告知””不属于保险责任”类抗辩,另见未如实告知拒赔上海维权专文和不属于保险责任拒赔维权专文。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欺诈、应承担民事还是刑事责任,需结合事故经过、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及金额等综合判断,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问:事故是真的,只是修车发票金额报高了,算骗保吗?保险公司能全部拒赔吗?

答:属”夸大损失程度”,不等于完全骗保。依《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以伪造、变造证据夸大损失的,保险人只对虚报部分不赔,对事故真实、金额合理的部分仍应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因清单或发票有瑕疵就把全部理赔拒掉,可通过重新评估确定真实损失。

问:没有发生事故却报了案、或者故意撞车骗保险金,会有什么后果?

答:民事上,依《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已拿到的保险金应退回。刑事上,依《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虚构标的、编造事故或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问:汽修厂让我配合”造个现场”多赔钱,或者拿我的车偷偷去出险,我有责任吗?

答:配合制造事故、虚增定损并领取赔款的,可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共犯或构成诈骗,切勿参与;应选择正规修理厂、尽量自己对接保险公司。若修理厂未经你同意偷开你的车制造事故骗保,你属于受害方,发现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说明,一般不因他人的犯罪行为担责。

问:找人”顶包”把酒驾事故说成正常驾驶再理赔,为什么判得这么重?

答:这属于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依《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可构成保险诈骗罪;若酒驾本身又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还构成交通肇事罪,依规定数罪并罚。河南新密一起案件中行为人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退赔112万余元,北京昌平顶包骗保13万元案中两人也均获刑。

问:保险公司仅凭怀疑说我骗保,就长期不核定、不赔付,我该怎么办?在上海请律师怎么收费?

答:认定欺诈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证据不足时仍应依《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也应在三十日内作出结论,并依第二十四条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你可要求其说明事实依据,向金融监管总局12378热线投诉或起诉。非人寿保险请求权时效为二年。我所初次接触提供初步免费咨询,收费可参考保险纠纷律师费用说明,律师背景可点此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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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瑛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11459288 | 执业16年

资质:保险公估师 + 金融理财师 双资质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保险案件情况复杂,具体理赔与诉讼策略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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