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王某诉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来源:保险律师姜瑛转载 发布于:2026-03-15
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营销推介理财产品时线上逃逸“双录”监管的责任认定
金融法院编者按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建立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今天“金典案例”栏目推出一期理财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品鉴。
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营销推介理财产品时线上逃逸“双录”监管的责任认定
——王某诉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01
裁判要点
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代销理财产品过程中,应在充分考量消费者年龄、投资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后,履行有别于普通投资者、更具针对性、更为审慎的适当性义务。金融机构介入并进行针对性产品推介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消费者自主购买范畴的,构成营销推介,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完成“双录”程序。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渠道完成本应在线下专区进行的销售核心环节的做法,实质规避了“双录”的监管要求,如导致关键销售过程缺乏客观记录的,金融机构应就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02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5月,王某先后从某银行认购其代销的三只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为R4及R3,交易金额共计106万元。2023年11月王某赎回上述产品,亏损21.9万元。王某风险评估记录显示,王某期间做过2次风险测评,评估等级为5级、4级。王某主张风险测评以及操作购买案涉产品均系银行客户经理周某在其办公室电脑替王某操作完成,银行未向其说明产品详情及风险等级,未对购买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故诉请某银行赔偿其投资损失21.9万元。某银行辩称风险等级测试及产品购买均系王某自行线上操作,线上销售不适用线下“双录”监管规定。
经查,王某自2007年理财,2019年至2023年期间有40余笔10万元以上的投资理财记录,包括购买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王某自称其2019年满65岁,此前购买基金的A银行不再向其出售,故转至某银行理财。王某未举证证明周某代为操作风险测评及线上购买。但周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曾多次询问周某要求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并多次询问周某何时方便以便前往周某办公室办理业务。周某作为客户经理,对王某询问的产品进行了具体推荐。
03
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应在销售专区内进行,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的除外。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上述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04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5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1.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赔偿投资损失6万余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和某银行均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第一,虽无证据证明银行在风险等级测评、在线购买产品方面存在代客操作,但银行履行适当性义务仍存在瑕疵
王某购买案涉产品时已年满65周岁,属于需特殊关注的老年消费者群体。银行应充分考量客户年龄、投资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对产品风险、产品类型等关键信息,以足以引起其注意、能够使其理解的方式审慎履行适当性义务。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已通过解释说明等足以确保客户理解的方式,向其充分揭示案涉产品的风险特征及其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
第二,某银行存在通过线下销售线上购买的方式规避“双录”监管的情况
根据双方长久的理财操作习惯,王某基于对周某的信任,在购买及抛售产品时均高度听取周某的建议,王某购买涉案产品亦存在周某营销推介的情况。即使王某系在线购买产品,在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的情况下,亦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购买,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银行通过线上渠道完成本应在线下专区进行的销售核心环节的做法,实质上规避了“双录”的监管要求,导致关键销售过程缺乏客观记录。
第三,关于某银行赔偿责任的认定
王某虽多次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但并非专业从业人员,其过往投资经验并不足以使其充分了解涉案产品的相关风险。特别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消费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会相对降低、对产品介绍的需求会相对增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王某作出自主决定”这一结论,银行不能据此免责。王某自2007年开始投资理财,属于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王某对销售人员的高度信赖,不能完全免除其对自身投资行为的审慎判断责任。特别是在通过电子渠道操作时,系统界面本身包含风险提示信息,王某对最终交易确认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考虑到案涉投资损失的直接原因系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所致,并非银行的代销行为直接导致,故王某对自己投资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某银行对王某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06
案例评析
当前,随着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线上理财销售日益普及,部分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渠道规避“双录”等监管要求,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因年龄、认知能力等因素,在金融消费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给予特殊保护。
本案例具有以下典型意义:一是明确老年消费者特殊保护原则。以司法裁判形式确立金融机构对老年消费者负有“有别于普通投资者、更具针对性、更为审慎”的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充分考量客户年龄、投资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以足以引起注意、能够理解的方式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二是实质认定“双录”监管要求。明确即使交易在线上完成,只要存在销售人员营销推介行为,就应转至销售专区进行“双录”。本案警示金融机构,线上渠道不是监管飞地,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双录”监管逃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规范金融产品销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三是确立责任划分合理标准。遵循“过责相当”原则,在金融机构存在过错但损失主因是市场波动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投资者经验等因素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避免过度保护,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07
维权指引
老年消费者群体,在金融投资理财和维权中应坚持“了解产品、保留证据、理性投资、及时维权”四大核心原则。务必做到“三个三”:即购买前“三必问”,问风险、问期限、问费用;购买时“三坚持”,坚持自己操作、坚持录音录像、坚持保留证据;维权时“三步走”,先协商、再投诉、后诉讼。同时,倡议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细化针对老年消费群体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建立专门的老年消费者风险评估和产品匹配机制。
供稿 | 王思思 石雨冰编辑 | 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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