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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融法院:动物咬坏燃油线路导致车辆自燃,损失由谁买单

    来源:上海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4-06-01

    案情回顾
    刘女士为爱车投保一份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某日在自家地下车库中启动车辆时发生严重火灾,车辆不幸烧毁。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了赔偿金,同时,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火灾发生原因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刘女士车辆起火原因是流浪动物咬断了车辆的燃油管路及线束,车辆启动时,受损的线束产生的电火花引燃了泄漏出的燃油,故而引起车辆火灾。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停车场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刘女士车辆的保管义务人没有妥善履行保管义务,要求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支付给刘女士的保险赔偿款等费用。
    法官讲法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虽然物业公司与刘女士家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明确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只是占用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但当事人并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予以排除。小区停车场(库)具有一定公共性,所以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停车场(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物业公司是否需要对动物咬坏车辆导致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在责任范围、责任顺位与责任认定上存在一定差异,而判断物业服务者承担此种补充责任时,要合理界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需要注重以下因素:物业服务提供者是否在管理场所中对遗弃、逃逸的动物采取了驱赶、巡查等必要措施,是否安装必要的监控措施,是否能够查找到遗弃、逃逸的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事故发生后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扩大等。
    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交了火灾发生年度消防巡查记录表、地下室安全隐患检查表、巡逻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涉案车辆发生火灾时,物业公司也采取了必要措施。同时,并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中所涉的动物在此次事故发生前已经在相关停车场所造成过其他损害,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停车场物业服务中存在怠于管理遗弃、逃逸动物的情形,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林文彪表示,保险是对风险的一种社会化分摊方式,具有一定的互助性,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是为防止部分人不当获益。而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中,首先应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查找与认定往往是难点,物业服务提供者往往也不是此种纠纷的受益人,所以不适宜对物业服务提供者苛以过重的责任。
    供稿 | 林文彪、张琳琳
    编辑 | 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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