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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170余万!见证遗嘱无效律所被判赔偿,律责险赔不

    来源:上海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4-05-07

    经过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因律师执业过失等原因被判无效律师事务所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后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是否合理有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如何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案情回顾
     
    ➤ 1994年7月,沪上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律师为客户郑某提供了代书遗嘱见证法律服务,但在后续继承纠纷中,法院认定,因只有一名律师在场见证等因素,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判令遗嘱无效。
     
    ➤ 2019年1月,郑某儿子张某以遗嘱见证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将该律师所在律所告上法庭,要求律所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律所赔偿张某损失1,7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部分鉴定费。
     
    ➤ 2020年8月,涉案律所以执业过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损失为由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事故不属于在保险单约定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接受委托的业务而拒赔。律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涉及1998年至2020年长达二十余年的保险合同。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上海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先后由律师事务所相关主管部门和律师自律组织等统一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责任险保险合同一年一签,但不同的保险合同对追溯期的约定不尽相同。1998年保险单约定承保的基础是期内发生制,也就是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2000年保险单约定承保的基础是期内索赔制,追溯期可溯及至1992年3月14日,也就是在保险单注明的追溯期限至保险期限终止期内接受的委托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以书面方式正式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均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为连续承保,约定承保的基础均是期内索赔制。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保险单约定的追溯期为“追溯到本公司连续承保的第一张保险单的起期日止,不溯及第一张保险单追溯期”,也就是2018年至2020年的保单,追溯期可到2002年2月。
     
    律所主张应根据2000年保险单约定,其享有的追溯期权利应当追溯至1992年3月14日,1994年的代书遗嘱见证业务属于承保范围。即便按照2018年保险单所约定的追溯期,由于律师见证遗嘱业务具有特殊性,代书遗嘱见证业务的最终办结时间应持续到律师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出庭作证之日止。
     
     
    保险公司抗辩认为,2000年保险单关于追溯期的约定不可在另一独立的保险合同中适用,案件应适用2018年保险单,案涉委托业务的接受时间不在追溯期内;律师见证遗嘱业务的核心事务是针对委托人遗嘱提供见证业务,应以见证之日作为办结日期。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人张某2019年1月3日提起遗嘱无效的诉讼是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律所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发生在2018年保险单年度内,保险事故应适用2018年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即1994年7月的律师执业行为,未发生在2018年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及追溯期内,遂驳回律所的诉讼请求。律所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每一年度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均为独立合同,不因连续投保而成为一份合同。虽然1998年保险单约定适用期内发生制,且未限定索赔截止期,但办理代书遗嘱见证业务的时间并非在该保险单范围内。除此之外,各年度保险合同均约定适用期内索赔制,一审法院根据委托人提起索赔的时间认定本案适用2018年保险单并无不当。对于代书遗嘱见证业务,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文件后,委托事项即已完成,并不以律师出庭作证为要件。律师在法院案件中出庭,是对订立遗嘱时客观事实的描述,而非继续从事遗嘱见证业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孙倩
    综合审判一庭  审判团队负责人
    四级高级法官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律师或律师机构执业时因过失行为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2002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各省(区、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每名律师的最低保险金额,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投保;各地也可以根据律师的意愿,统一投保。上海市早在1998年就开始探索参加执业责任保险。2002年之后,统一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为本市律师事务所进行投保。
     
    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在于,执业行为(即损失的起因)、损失后果的发生、提出索赔等环节通常间隔时间较长,业内由此产生“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两种承保方式。前者系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并辅以索赔截止期的约定。后者系以索赔的提出时间作为承保基础,并辅以追溯期的约定。保险公司因其承担风险的不同而对前述两种模式计以不同的保险费率。本案中,市律协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均采用期内索赔制,故被保险人(即律师事务所)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至少需满足以下两点:(1)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以书面方式正式提出索赔;(2)索赔所涉业务系在保险单注明的追溯期限内接受的委托。就追溯期而言,2002年至2017年期间,市律协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追溯期均约定为保险起始日期往前5年,2018年之后的保险单则修改为“追溯到本公司连续承保的第一张保险单的起期日止,不溯及第一张保险单追溯期”,也就是说,保险责任最早可以追溯到2002年2月18日,实际上是更有利于被保险人权利的保障。本案中,由于承保基础是期内索赔制,张某正式提起索赔的时间落入2018年保险单范围内,但律师从事代书遗嘱业务的时间并不在追溯期内,故对律所要求索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前,除代书遗嘱见证业务外,律师更多地参与到涉及证券发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专业性强且复杂多元的业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随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律师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分散律师执业风险,为律师正常履职提供风险保障。需要提示的是,市律协每年度的统一投保是为各律师事务所作出的最低保障,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所业务范围,关注保险期间、索赔限额、承保方式及追溯期等重要条款,如认为统一投保不足以覆盖可能产生的风险,还可以选择自行投保商业保险进行补充,以充分发挥责任险的风险分散功能,避免陷入经营危机。
     
    文字|孙倩 王倩
    编辑 | 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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