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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融法院:未如实告知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发布于:2024-03-17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2-2023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余某诉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入选。
     
    此次发布的“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涵盖多个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消费维权新问题。
     
    裁判要点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作健康询问应当明确而具体,产生理解歧义的询问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保险人在向投保人作健康告知询问时,询问的期限应当明确,若当事人按照社会普通认知理解产生理解偏差,导致健康告知产生瑕疵,应视为投保人已尽到健康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2020年年底,在某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员的指导下,余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款重大疾病保险,交费年期为20年,年保费11590元,基本保险金额38万元。投保前,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员在电话中询问余某这两年是否做过相关检查或者住院。余某回想2019年和2020年工作繁忙,并没有时间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便告知业务员不存在上述情况。业务员按照余某的告知,在相关健康询问事项中填写否。保险合同成立后,2021年8月余某在检查出肺结节。同日将CT检查出的结节报告发送给保险机构业务员,而某保险公司在知悉相关情况后仍向余某催交并扣划第二年度保费。数月后,余某被确诊为左肺恶性肿瘤,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某保险公司以余某2017年、2018年两次体检未告知,以及存在肺结节等原因拒绝赔偿,故余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余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指引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但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的询问可能存在询问不清楚、不具体、不准确的情况,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多种理解。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遇到保险代理人健康询问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其询问的具体内容及限定条件,以免产生自身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造成财产损失。若保险消费者后续被保险公司拒赔时,认为由于保险公司询问存在瑕疵和歧义导致无法理赔的,可以通过12315、12378热线电话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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