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律师

  • 15316011769
  • 主页 > 法院观点 >

    保险律师

    联系律师

    • 律师姓名:姜律师
    • 联系手机:15316011769
    • 邮箱:jiangying@hupai.law
    • 执业证号:13101201011459288
    • 所属律所: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2号宏汇国际广场B座2109室

    保险人有权向有偿代驾人行使车辆损失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来源:未知 发布于:2022-08-22

    甲保险公司诉丙代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车损险保险人向车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代驾服务协议》约定“代驾公司只负责保险责任之外的赔付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系代驾公司驾驶员重大过失所致,该免责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代驾公司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丁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某日,丁某之父驾驶投保车辆外出就餐,因饮酒遂联系丙代驾公司代驾。丙代驾公司指派司机乙某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乙某对事故负全责。丁某为修理投保车辆花费2万余元后,向甲保险公司理赔。甲保险公司在向丁某赔付保险金2万余元后,对乙某和丙代驾公司提起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其承担上述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乙某和丙代驾公司辩称:代驾司机乙某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具有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甲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进行追偿,且《代驾服务协议》也明确约定代驾公司只负责保险责任之外的赔付责任,因此甲保险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5375号民事判决:丙代驾公司赔偿甲保险公司保险金损失2万余元。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沪01民终596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丙代驾公司接受丁某之父委托进行代驾,有义务将车辆和丁某之父安全送抵指定目的地。丙代驾公司的乙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应当对丁某的车辆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也就有权代替丁某向本应承担事故赔偿之人追偿。虽然车损险合同约定,车主、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该条约定并不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可以成为车损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换言之,乙某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仍需要对其驾驶车辆导致车辆损毁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取得保险赔偿金的不是实际驾驶员乙某,也不是丙代驾公司或丁父,而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实际财产损失的丁某。丙代驾公司不属于车损险中所指的被保险人,所以保险人有权向其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交通事故系因驾驶员重大过失导致的单车事故,因此当丙代驾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车辆发生事故时,《代驾服务协议》约定的“代驾公司只负责保险责任之外的赔付责任”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丙代驾公司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义】
    随着社会公众守法意识的不断提升,酒后代驾行业近几年逐渐兴起,对促进公共交通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酒后代驾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使得交通事故赔偿关系更加复杂。如代驾发生事故后,应当由谁对受害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人、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否向代驾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车损险保险人、车上人员险保险人在对本车及车上人员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否向代驾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代驾协议中约定的免除代驾责任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本案中,法院确立了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有权向代驾公司行使法定代位求偿权的裁判规则,虽然判决代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于推动代驾公司严格审查代驾司机资质和代驾行为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促进代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也提示代驾公司应自行通过投保责任险以分散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上一篇:上一篇:保险人不能据保险条款中的违法事项免责条款主张免责

    下一篇:下一篇:保险理财产品的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及其认定标准

    推荐文章
    在线咨询

    联系保险律师

    保险律师

    • 1531601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