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的情况不少。作为执业15年、其中10年以上在处理保险纠纷的保险律师,姜瑛律师根据以往处理这类纠纷的成功经验,建议从三个方面寻找突破点。
1、免责条款的理解
免责条款表述是否清楚明确,有没有模糊、含糊的地方。
你的具体案件情况完全符合免责条款所描述的情形还是有可以争议的地方。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免责条款的效力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时,其条款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接受严格审视。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的主要义务,或者设定不公平的免责条件。如果某些免责条款显失公平,或者明显剥夺了被保险人的核心权益,作为保险律师,我会主张条款无效。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9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审查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免责条款是否履行提示义务,并对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这一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可能在销售过程中,忽视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仅通过一份冗长的保险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投保人。作为保险律师,通过核实签约流程中的相关证据,判断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相关义务。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总之,保险以免责条款拒赔并非不可挑战,关键在于找到合法且有力的突破点。我的保险律师咨询服务通过了解案件情况、帮助客户审查条款理解、合法性及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协助客户争取理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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