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向上海保险律师咨询伤残鉴定结果评定为10级,保险公司不认可,这是怎么回事呢?
上海保险律师向咨询客户了解具体情况:原来该客户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标准做的伤残鉴定,而保险公司称团体意外险合同要求以《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为伤残鉴定标准。
那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上海保险律师咨询建议:
第一,要确认以《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为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是否能评上伤残。
虽然《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严格,但具体伤情不同,上海保险律师建议还是要向专业机构咨询以便对该问题作出正确判断。
第二,如果依据“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为伤残,但依据保险公司所称的行业标准《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却不构成伤残的情况。那么《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实际上缩小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减少了受益人获得赔偿的范围的结果。应属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排除被保险人应获得保险赔偿权利的格式条款。这时候就看保险公司对适用标准是否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三,有些情况下,咨询客户即被保险人会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向他提示和说明过鉴定标准,上海保险律师提醒咨询客户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对象是投保人非被保险人,在团体意外险中,投保人是单位,保险公司只要向单位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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