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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来源:保险诉讼律师 发布于:2021-10-18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具体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这里所说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健康。
    保险标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可以说,保险活动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保险活动都是围绕着保险标的而开展的,或者与保险标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第二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本项所说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应当明确的是,本项规定的“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是两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就应当依本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第四种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所谓“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他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种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种情况发生于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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