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律师发现一旦发生保险纠纷,保险公司总是强调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把保险合同条款说到好像是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而事实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压根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并且实际上,普通保险消费者是很少阅读保险条款的。保险律师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依赖的是代表保险公司的那个人通常是保险业务员的准确、技能和诚信。
保险业务员在推销保险过程中,特别是一些新型、复杂的保险时,会提供利益演示表。
保险消费者通常通过由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保单价值演示对保单就行评估。保险律师提醒保单演示显示重要的保单信息和价值,有些是保证的,有些是非保证的。保单演示显示了一份寿险保单的结构,以及它在将来可能如何表现。它也是对未来预期情况的预测,它显示若当前保险公司的做法和理念保持不变的话,则保单价值将会怎样,因此保险律师认为保单演示环节非常重要。含非保证保单要素的保单演示,不应与实际保单相混淆。保单也是包含一些合同保证的价值,但往往也包含一些合同未显示的,未保证的价值。
我们知道对于包含非保证要素的保单来说,其实际保单价值几乎总是不同于演示价值的。我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实际价值会偏离多少,我们也不知道这种偏离对保单所有者是否有利。换句话说,对于演示的可靠性和可信度,我们面临着不确定性。
保险律师认为影响演示可信度的基本因素包括:
第一,完全是保险公司以外的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未来价值。比如,未来市场投资收益可能比保单演示时高或者低,通货膨胀可能高或者低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因此会影响保单价值。
第二,保险公司内部因素将影响未来保单价值。保险公司控制着销售时保单演示所基于的基础。保单演示是基于合理可信的定价假设,还是通过各种技术推动保单价值,使保单显得比保险公司实际情况更具有吸引力。
保险律师参考在我国保险法规中,对于利益演示方面的规定参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该规则中对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的保单利益演示做了一定要求。保险律师提醒保险业务员在向保险消费者做利益演示时应当符合规则要求,不要误导保险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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