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强险是否考虑外伤参与度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
1、 交强险赔偿不考虑外伤参与度。交强险是保护受害人权益而设,其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的自身体质并未作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且我国交强险法规也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所以根据交强险进行赔偿时,不应考虑外伤参与度。
2、 伤者的伤残是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共同作用引起的,应当根据事故过失大小或各自原因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认定伤者全部损失时交强险赔偿应考虑其外伤参与度。
3、 区分赔偿费用项目,考虑外伤参与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等的赔偿,由于是被害人因交通事故直接支出的费用或实际遭受的损失,与交通事故的致害行为直接相关,从保护被害人权益出发,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应考虑外伤参与度,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由于不是受害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性损失,因此在赔偿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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