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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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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理赔律师分析常见拒赔理由之未如实告知

    来源: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4-10-17

    保险理赔律师处理的健康保险拒赔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消费者面对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时,姜律师教你初步判断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一、保险理赔律师建议保险消费者先找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依据:
    1、看法律规定:保险法第十六条
    2、看保险合同:投保单中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健康告知事项
    二,保险理赔律师建议保险消费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核查相关内容:
    1、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询问义务,询问内容是否清晰明确;
    2、投保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过程程度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
    3、排除故意之后,未如实告知情形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4、是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三十日内行使了解除权;
    5、是否已经过了二年的不可抗辩期限;
    6、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7、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
    最后,保险理赔律师建议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法律条文综合判断。也可以寻求专业保险理赔律师帮您分析案件提供专业意见。
    保险理赔律师附未如实告知相关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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