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律师

  • 15316011769
  • 主页 > 保险理赔律师 >

    保险律师

    联系律师

    • 律师姓名:姜律师
    • 联系手机:15316011769
    • 邮箱:jiangying@hupai.law
    • 执业证号:13101201011459288
    • 所属律所: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2号宏汇国际广场B座2109室

    保险理赔律师:重大疾病保险之非恶性颅内肿瘤

    来源:保险理赔律师 发布于:2023-03-23

    一、保险理赔律师引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中对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二、保险理赔律师根据定义总结重大疾病保险中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的赔付条件:
    1、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
    颅内肿瘤分恶性和非恶性两种。如果是恶性脑瘤,直接在恶性肿瘤——重度中申请理赔。
    旧规范定义中用的是良性肿瘤,新规范改用非恶性肿瘤。
    肿瘤并不是只有恶性和良性两种,还有一种“未定性”: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
    该定义并没有要求4项同时存在,只是列举了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可能会有这些表现。
    3、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4、列出两个必要赔付条件,二取一,要么已经做了开颅手术,要么已经实施放疗;
    5、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责任除外。
     


    上一篇:上一篇:保险理赔律师:重大疾病保险之严重慢性肝衰竭

    下一篇:下一篇:保险理赔律师:重大疾病保险之肢体缺失

    推荐文章
    在线咨询

    联系保险律师

    保险律师

    • 1531601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