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律师

  • 15316011769
  • 主页 > 保险理赔律师 >

    保险律师

    联系律师

    • 律师姓名:姜律师
    • 联系手机:15316011769
    • 邮箱:jiangying@hupai.law
    • 执业证号:13101201011459288
    • 所属律所: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2号宏汇国际广场B座2109室

    保险理赔律师代理保险公司时的举证内容

    来源: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2-09-19

    保险理赔律师代理保险人应诉时,在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主张的情况下举证内容包括:
      第一、保险理赔律师证明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保险理赔律师要证明除外责任条款具有法定约束力,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该告知义务。
      第二、保险理赔律师证明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未生效。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保险理赔律师证明保险合同依法被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变更的证据材料为批改申请书、批单。保险合同解除的证据材料包括解除事由的存在和解除权的行使两方面。
           第四、保险理赔律师证明支出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施救费用的目的是避免或者减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人除获得赔偿的损失,标准是“必要和合理”,无异常原因,不得超过施救时所合理预期的费用。 


    上一篇:上一篇:保险理赔律师代理被保险人时的举证内容

    下一篇:下一篇:保险理赔律师咨询电话:15316011769保险理赔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同

    推荐文章
    在线咨询

    联系保险律师

    保险律师

    • 1531601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