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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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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投保自燃险,排除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火灾不受车损险

    来源:未知 发布于:2022-08-15

    裁判要旨
    按照《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的事项包括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所谓保险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保险人承保哪些危险,二是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造成的哪些结果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所谓责任免除,也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保险人不承保哪些危险,二是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造成的哪些结果不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当就某一保险事故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首先应当认定,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承保之危险的实际发生。如果不是,保险人当然无须赔付保险金;如果是,则应当进一步审查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人应当赔付保险金的范围,损失结果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付范围的,保险人也无须赔付保险金。保险人就某一事故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造成该事故的危险按照合同约定系由保险人承保;第二,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给予赔偿。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9日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双方均在庭审中提交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其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包含火灾,对“火灾”的释义为: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该保险条款还约定责任免除的情况,即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的火灾。
    保险合同条款释义中载明了“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刘某并未对车辆投保自燃险。2016年4月12日凌晨2点40分左右,被保险车辆停放在某家具厂的马路旁突然起火燃烧,后经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的部位位于车辆发动机舱内中部及靠近挡风玻璃处,并排除了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车辆发动机电器线路故障。事发后,刘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被拒,遂请求法院判决赔偿车辆损失98 100元。
    裁判结果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保险合同中的车辆损失险条款关于火灾的保险责任明确约定: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本案中,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知,保险车辆起火的原因排除了外来火源引发的因素,故不属于车辆损失险中规定的火灾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拒赔,并无不当。刘某主张保险车辆起火属于自燃,且自燃属于车损险项下的责任免除事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显然,这一主张混淆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概念。保险责任范围已经明确对火灾进行了划定,且火灾事故认定书也已经明确了事发火灾的性质,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进而也就没有必要再探究该情形是否属于免责事由,只有事故的危险及其损害结果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同时又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此外,保险合同并非对于“自燃之火灾”绝对不给予赔偿,而是规定在另一险种“自燃险”项下,根据《保险法》第二条关于“保险”的定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投保人需支付对价后方可获得保险保障,因此投保人需投保自燃险并支付保险费,才能在自燃险项下得到赔偿,在未投保自燃险的情况下不能在车损险项下主张本案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
    裁判提示
    厘清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事由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购买机动车商业险的消费者明晰获赔的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所有情形,免责事由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建议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为日后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在投保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的部分,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确定购买何种保险。
    保险律师摘录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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