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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是免责条款吗

    来源:未知 发布于:2022-11-01

    意外险中的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是免责条款吗,需要保险公司提示和明确说明吗?
    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将人身保 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 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内容属于“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不属于需要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
    保险法上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以保险人需要承担保险义务为条件,只有先确定保险人承担义务的范围才能在该范围内确定免除的部分 ,故应当明确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区别,亦即“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 ”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区别。从性质上来讲,“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 ”系保险责任范围的正向界定,即界定保险责任标准并确立触发该标准责任产生的事故 范围,居于保险条款核心地位,具有原则性,一般逻辑上在先,采用抽象性描述式表达;与之不同的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则属于在上述范围内反向排除,即在上述范围内确立例外情形进而免除或减轻标准责任,一般逻辑上在后,采用具体的列举式表达方式。《伤残评定标准》中按照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规定,系将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与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金额相对应,以此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种方法,并未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减轻或者排除其应当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作为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核心条款,该条款效力应随保险合同生效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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