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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律师详解等待期条款

    来源: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1-11-17

    等待期
    保险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
    一般见于寿险、重疾险、住院险的合同中,指在保单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受益人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
    等待期条款的目的
    等待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预计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而马上投保以期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逆选择 。
    等待期的时限
    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一年。
    等待期的种类
    观察期可分为两种,就是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健康观察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观察期。如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本附加合同之全额保险金的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在这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里,我们可以看到,其健康观察期为90天,这与一般的健康保险条款并无区别,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有“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这个条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这个30天就是理赔观察期。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经过健康观察期,患了所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后,虽然确诊所患的疾病在可承保范围内,但得有30天的理赔观察期。目前,在市场上同类产品中,理赔观察期一般为15天、28天、30天,有主险形式,但多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形式出现。
    某些普通医疗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的规定,如某医疗保险的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即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本例中,医疗保险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的不算,这“前3天不赔”的类似条款可以看做是另一类“理赔观察期”。
     保险律师提示
    等待期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要根据保险合同、相关病例综合判断。遇到相关保险理赔问题,可向专业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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