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律师

  • 15316011769
  • 主页 > 投保顾问 >

    保险律师

    联系律师

    • 律师姓名:姜律师
    • 联系手机:15316011769
    • 邮箱:jiangying@hupai.law
    • 执业证号:13101201011459288
    • 所属律所: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2号宏汇国际广场B座2109室

    保险律师总结保险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

    来源:保险合同律师 发布于:2022-08-08

    在保险律师接触的保险业务中,按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通常称为“退保”,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三是有权机关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虽然合同解除与合同宣告无效和撤销在外在表现上颇为类似,但他们是不同的,主要的一点不同在于,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而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前提是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
    保险律师以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不同分类介绍相关情形:
    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赋予了投保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于相对人,无须对方认可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对方如果对解除合同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保险合同自通知达到时解除。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限制情形
    (1)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2)海上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投保人的解除权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在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办理停驶的或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才能行使解除权。
    (4)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限制。
    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
    2、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保险人依法享有解除权只有在发生《保险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人不知。
    (2)谎报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4)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7)年龄不真实且超过年龄限制的。
    (8)合同效力中止后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三、有权机关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作为民事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形
    投保人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以执行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情形
    投保人以犯罪所得购买保险,执法机构强制退保。
     

    上一篇:上一篇:保险公司以未按期交付保险费为由提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下一篇:下一篇:如何判断卡式保险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推荐文章
    在线咨询

    联系保险律师

    保险律师

    • 1531601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