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律师接触的保险业务中,按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通常称为“退保”,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三是有权机关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虽然合同解除与合同宣告无效和撤销在外在表现上颇为类似,但他们是不同的,主要的一点不同在于,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而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前提是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
保险律师以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不同分类介绍相关情形:
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赋予了投保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于相对人,无须对方认可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对方如果对解除合同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保险合同自通知达到时解除。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限制情形
(1)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2)海上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投保人的解除权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在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办理停驶的或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才能行使解除权。
(4)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限制。
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
2、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保险人依法享有解除权只有在发生《保险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人不知。
(2)谎报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4)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7)年龄不真实且超过年龄限制的。
(8)合同效力中止后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三、有权机关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作为民事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形
投保人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以执行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情形
投保人以犯罪所得购买保险,执法机构强制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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