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律师

  • 15316011769
  • 主页 > 投保顾问 >

    保险律师

    联系律师

    • 律师姓名:姜律师
    • 联系手机:15316011769
    • 邮箱:jiangying@hupai.law
    • 执业证号:13101201011459288
    • 所属律所: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2号宏汇国际广场B座2109室

    保险律师详解保险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来源:保险合同律师 发布于:2022-08-08

    效力待定的合同通常不具有违法性因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瑕疵,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相应的缔约能力。因此,法律常给予其补救的机会,通常规定经有缔约能力的人事后追认的,合同有效。保险律师指出虽然我国的保险法未对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作出特别规定,但是依据合同法下列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待定: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上一篇:上一篇: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

    下一篇:下一篇:保险公司以未按期交付保险费为由提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推荐文章
    在线咨询

    联系保险律师

    保险律师

    • 1531601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