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险官司律师 发布于:2021-10-18
2017年之后打保险官司的律师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保险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到底是二年还是三年,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讨论这个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方面,当特别法与普通法的规定不一致时,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财产保险领域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应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保险法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对人寿险和非人寿险的诉讼时效作了分别规定,即人寿险适用五年诉讼时效,非人寿险适用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非人寿险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与1986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致,从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角度,应认定人寿险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非人寿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故《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目的仅在于区别人寿险和非人寿险,而不是对非人寿险的诉讼时效作特别规定。因此,在《民法总则》对普通诉讼时效作出新的规定时,该新的规定亦应适用非人寿险。
《民法总则》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关系,在该目的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民法通则关于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故由此可推出,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只有其他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优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才为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现《保险法》第二十六规定的非人寿险适用二年诉讼时效,短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故不属于特别诉讼时效,不应优先适用。
保险律师认为打保险官司的时效应按照我国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打保险官司诉讼时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