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险律师咨询保险诉讼问题,由上海保险律师解答。
保险律师咨询问题:转让车辆未办理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上海保险律师解答:《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六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上述规定看,我国采取对物主义,即车辆保险合同转让,受让人继受原合同。
上海保险律师欢迎遇到保险纠纷的当事人向保险律师咨询。
上一篇:上一篇:上海保险律师咨询:适用《合同法》or《保险法》
下一篇:下一篇:上海保险律师咨询:哪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