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某保险代理公司签订了《专业保险代理协议书》,约定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双方的经营区域内,由被告代理原告的人身保险业务。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被告及其保险营销员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向客户详尽说明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免责事项、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保险金额和费率等。协议书还约定,被告的保险营销员违反协议规定的,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本案中,代理公司的代理人违规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其后果应由该代理公司承担。
保险律师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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