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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什么情况下不生效?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5-28

上海保险律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什么情况下不生效?

摘要: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最常援引的拒赔依据,也是双方争议最为集中的焦点。很多保单持有人收到拒赔通知时,看到保险公司引用的免责条款,第一反应是束手无策。但实际上,免责条款并非写进合同就当然有效——其效力成立需要同时满足法定条件。作为在上海执业16年的保险纠纷律师,本文将逐一拆解免责条款生效的四个要件,帮助你在面对免责条款拒赔时找到有效的抗辩方向。

一、免责条款在审判实践中的地位

从审判实践看,免责条款(也称除外责任条款)多为保险人借以推卸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如果被不加审查地采纳,将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免责条款的效力是否成立,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和法院审查的焦点所在。了解法院审查免责条款效力的标准,是面对此类保险拒赔时最核心的知识储备。

一般而言,一个免责条款要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该条款都可能被认定为不生效或不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

二、免责条款生效的四个要件逐一详解

1 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充分的说明义务

这是四个要件中最基础、在诉讼中争议最多的一项。保险人是否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使其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这里的“说明”不仅仅是把条款文字展示给投保人看,而是需要达到让投保人真正理解该条款含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

我们在前文关于《保险法》第十七条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中已详细讲过,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提示是指以加粗、加下划线等方式使条款在形式上足够醒目;明确说明是指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投保人解释条款的真实含义。仅做到提示而未作明确说明,条款效力仍可能受到质疑。

🔑 实务要点:在诉讼中,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一方。如果保险公司仅能提供投保单上“本人已阅读并理解条款”的签字栏,而无法提供其他说明过程的证据,法院在部分案件中认定其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
2 相对人同意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

免责条款必须经过投保人的同意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这里的“同意”需要是投保人在了解条款内容后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被默示接受的条款。

实务中常出现的问题是:免责条款记载于保险条款的中间页或末尾,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实际翻阅该部分内容,业务员也未曾提示过其中存在重要的免责约定。这种情况下,投保人的“同意”是否为真实同意,是值得审查的。

🔑 实务要点:关于“同意”的认定,可以结合投保过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投保人是否有机会在签字前阅读完整条款?业务员是否就争议条款进行过专门说明?投保单上的签字是否可以认定为对全部条款(包括未实际阅读部分的免责条款)的概括同意?
3 免责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即使投保人同意,免责条款的内容本身也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如果免责条款试图排除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该条款将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我们在重疾险赔付条件系列文章中提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就是典型的例子——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通行医学标准不符为由拒赔。如果保险条款中设置了违反这一规定的免责条件,该条款内容因违反监管规定而不能产生效力。

🔑 实务要点:遇到免责条款时,可以审视该条款是否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可抗辩条款、受益人权益保护规则等)或监管规定(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冲突。如果存在冲突,可以主张该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4 免责条款公正合理,没有显失公平

即使满足了前三个条件,免责条款的内容本身还必须是公正合理的,不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对于保险免责条款是否公正合理,应结合免责条款规范之目的,综合考察其是否与公序良俗、公共政策、保险合同特殊属性和相关法律精神相一致。

此外,免责事由一般都会缩减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裁判者在审查时,应当坚持严格解释原则——对免责条款的含义不宜加以扩张,作出不利于被保险人的宽泛解释。

🔑 实务要点:如果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在实质上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主要权利,或者将本应由保险人承担的核心风险转嫁给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同时,对条款的宽泛解释可以引用严格解释原则提出异议。

三、四个要件速查总览

要件 核心内容 审查重点 被保险人一方的抗辩方向
说明义务 保险人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免责条款含义 是否既提示又明确说明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仅有签字不足以证明
同意订入 相对人同意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 同意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审查投保过程中是否实际阅读并理解条款
内容合法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是否与《保险法》或监管规定冲突 审查条款是否违反保险法强制性规则
公正合理 没有显失公平,解释时从严把握 是否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 主张严格解释原则,反对扩大解释

四、律师建议:面对免责条款拒赔,从四个要件逐一审视

作为一名长期处理保险拒赔案件的上海保险律师,建议在收到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的拒赔通知时,按照以下思路逐一审视:

第一步,核对说明义务。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就该条款向你进行过明确的书面或口头说明?是否有证据证明说明义务的履行?

第二步,核对同意过程。该条款是否在你签字前有机会阅读和理解?投保过程中是否存在代签名、代填健康告知等影响同意真实性的情形?

第三步,核对条款内容。该免责条款是否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或监管规定存在冲突?是否属于我们在前文系列中讨论过的可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的情形?

第四步,核对条款公平性。该条款在实质上是否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保险公司对条款的解释是否超出了条款文字本身的合理含义?

四个要件彼此独立又相互关联,一个案件中可能同时涉及其中两个或三个争议。如果你面对此类除外责任拒赔,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的保险纠纷律师,由律师帮你审查保单条款和拒赔理由,评估免责条款的效力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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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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