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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咨询:保险合同中将鉴定费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的条款效力

来源:保险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2

保险律师咨询解答:上海高院倾向意见应当区分诉前鉴定费用与诉中鉴定费用。对于诉讼前产生的鉴定费,依照《保险法》第64条规定,即“为查明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诉前鉴定费应认定为保险人法定负担项目,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对于诉讼中因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费,依照《保险法》第66条规定,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故应以合同约定为优先,合同未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以上内容保险律师摘录自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27号。扩展一下保险诉中的鉴定类型一般包括笔记鉴定、损失原因鉴定、损失金额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或伤残疾病鉴定等。一般情况下,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方预交,最终由哪一方负担由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断。鉴定机构可以由原被告双方协商选择,双人如果协议不能,可以申请法院按照法律程序摇号或者指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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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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