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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说了算吗?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6-07

摘要: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保险公司依据某一条款拒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主张该条款未经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但有一个前置问题常被忽略:什么样的条款才算是“免责条款”?写在“责任免除”章节之外的条款,是否也需要保险公司提示和明确说明?作为在上海执业16年的保险纠纷律师,本文将从《保险法》第十七条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裁判观点,深度解析这一核心争议。

一、为什么“免责条款”的认定如此重要?

在保险拒赔案件中,当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某一条款作为拒赔依据时,被保险人一方常见的抗辩理由是:“这个条款你从来没有向我解释过,依法不产生效力。”

这条抗辩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十七条。

这条规定是投保人手中非常有力的武器——如果保险公司拿一个你从未见过的条款来拒赔,你可以主张该条款因未经明确说明而无效。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前置问题:保险公司提出的那个条款,到底算不算“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公司的常见回应是:“这个条款是保险责任条款,不是免责条款,所以不需要单独提示和明确说明。”这句话能不能成立?这正是本文要拆解的核心问题。

二、争议焦点:免责条款只限于“责任免除”章节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一个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曾经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理解这些观点,有助于你判断自己案件中的抗辩是否有据可依。

观点一:形式标准——免责条款仅限于“免责事项”章节 已被立法否定

这种观点认为,免责条款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保险合同中标明为“免责事项”或“责任免除”的部分。出现在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即使实质上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也不属于免责条款,仅属于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

理由:如果把免责条款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限制投保人权利的条款,在客观上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扩大到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关于投保人义务的条款都在限制投保人的权利。

现状:随着《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颁布施行,这一观点已经被立法层面否定,不再具有讨论价值。该司法解释明确将散见于合同各处的“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条款纳入需明确说明的范畴。

观点二:位置区分——看条款出现在合同的什么位置 存在局限性

这种观点以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作为判断依据:

① 如果条款出现在“责任免除”章节,必然属于免责条款;

② 如果条款出现在“保险责任”章节内,则属于界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不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实质是在说“这个情况本来就不在保障范围内”,而非“虽然属于保障范围但免除责任”;

③ 如果条款出现在保险责任章节以外的其他部分,但实质上免除了保险公司的部分赔付义务,则仍属于免责条款。

局限性:这种观点虽然比第一种更合理,但存在一个核心缺陷——它无法排除“位置”对判断的影响。在实务中,当条款出现在保险责任章节时,部分法官可能受到位置因素的干扰,倾向于认为该条款是“界定保险责任范围”而非“免除责任”,从而不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观点三:实质标准——从条款内容和效果进行判断 主流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对于免责条款的判断,不应从形式或位置进行认定,而应从条款的内容和实质效果进行判断。一个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取决于它是否实质性地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而不取决于它被写在合同的哪一页、哪一章。

因此,免责条款可能出现在保险合同的任何一个部分——包括保险责任条款部分、投保人义务部分、理赔程序部分,甚至术语释义部分。对于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应结合保险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案情进行实质性分析。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条款出现在保险责任章节还是免责事项章节,不应当对法官区分保险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产生任何实质影响。无论条款的位置在哪里,只要其内容和效果是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就应当接受《保险法》第十七条的审查。

三、三种观点速查对比

观点 判断标准 免责条款范围 当前地位
形式标准 以条款在合同中的章节位置为准 仅限于“责任免除”章节 已被立法否定
位置区分 以条款位置为主,兼顾实质 含免责章节+其他章节中实质免责条款,但不含保险责任章节 有局限性,仍有法院采用
实质标准 从条款内容和效果进行实质性判断 合同任何位置,只要实质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 主流观点,笔者赞同

四、律师建议:面对“免责条款”拒赔,你可以这样应对

作为一名长期处理保险拒赔案件的上海保险律师,我的建议是:当你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时,不要只盯着“责任免除”那几页看。

第一,仔细审查拒赔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它出现在合同的什么位置?是否在保险责任条款、投保人义务条款、理赔程序条款或术语定义中?它的实质内容和效果是什么——是否缩小了保障范围、排除了某种情形、设定了额外条件?

第二,如果该条款是实质上的免责条款,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时业务员是否对该条款进行了口头说明?投保单、保险单中是否对该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如加粗、加下划线、不同颜色标注)?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你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关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该解释明确了散见于合同各处的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均属于需明确说明的范畴,为被保险人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条款的性质判断需要结合整份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如遇保险拒赔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的上海保险律师,由律师帮你审查保单条款,评估抗辩方向和胜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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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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