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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法院:改装车发生事故,为何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来源: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3-07-25

    保险律师转载自上海浦东法院 王晓雷
    汽车改装在年轻群体中十分流行,爱车人士根据自己的风格改装“座驾”,以提升汽车的性能和颜值,充分彰显个性。但是,改装车辆发生事故,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从而诉至法院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对改装车辆是否一定可以免责?车主该如何合法改装车辆?一起来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审结的这起“金品”案件。
    案 情 回 顾
    爱车人士陈先生对汽车的刹车盘、油踏板等部件进行过改装。2020年1月1日,陈先生驾驶该汽车在某路段左转弯时,由于未避让直行车辆,致两车相撞。交警认定,陈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先生支付17.6万元车辆维修费后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车辆进行过改装,增加了车辆风险且未及时告知为由拒赔。陈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浦东法院。
    陈先生诉称,自己在车辆改装时,加装了平衡杠,换了一个性能更好的刹车盘,并没有使车辆的危险系数显著增加,且事故的发生是转弯未让行造成,与车辆的动力系统及刹车系统改装并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没有就相关的免责条款进行加粗提示或特别说明,免责条款不应生效。
    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车辆改装部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及刹车系统,这是组成车辆行驶的重要安全因素,显著增加了车辆风险,导致此次事故发生,且陈先生没有将改装车辆的风险事项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对涉案改装车辆的事故损失免责?本案中,陈先生驾车发生事故,是由于左转时未避让直行车辆所致,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投保车辆的改装造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同时,陈先生在道路上以正常速度行使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合理预见到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约予以理赔。
    据此,浦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7.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张文忠表示,擅自改装车辆存在一定的法律和安全风险,相关法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对此应当注意:
    一、是否理赔要看“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因改变车辆用途、使用范围、改装车辆等原因导致标的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此应当注意两点:其一,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金额或决定是否承保;其二,事故的发生与改装车辆增加的风险因素应当具有因果关系。需注意的是,若保险合同中约定对改装车辆发生的事故免责,且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等方式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即便事故的发生与改装车辆增加的风险因素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亦可能因此免于赔偿。
    二、驾车有风险,改装需谨慎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与人可以对车内的装饰进行改装,若车主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应当及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手续。因改装车辆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专业性,建议车主尽量避免改装车辆,确要改装的尽量向当地车管所进行咨询,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备案,避免发生事故时,保险权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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