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律师咨询什么情形下能主张保险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
现金价值是一个金融学术语,指的是一项金融产品的当前价值,是对其未来价值进行折现后求得的。保单现金价值,就是投保人持有的保单值多少钱。并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具有现金价值,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那么该保险合同中会附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那么该保险合同中会附有现金价值表;而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一般是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单。保单现金价值在两种情形下需要返还: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终止;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因法律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律师总结我国保险法对于保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主要包括:
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律师提醒我国保险合同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明确以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总体上为关系人而非合同当事人。保险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积累,属于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投保人、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除上述第四项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外,其他权利主体均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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