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律师代理托运人向保险人求偿时,双方常就保险事故的证明责任发生争议。实践中,保险公司倾向于从两方面提出抗辩意见:第一,涉案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第二,保险人具有其他免责事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保险事故的举证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律师代理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主要提供两方面的证据:第一,保险标的发生了损失;第二,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导致,即系争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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