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公民代理,又有人称“诉讼黄牛”,是一种不规范的代理行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针对这一问题,还就代理人资格问题作出了专门细化规定。但民二庭在审理保险案件中发现,仍有职业公民代理人试图钻法律空子,通过代理案件牟利,干扰正常诉讼秩序。主要表现:一是借助咨询公司、服务公司等外壳,以收取服务费名义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近年来,民二庭审理了多起咨询公司、服务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的案件。审理中发现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就是为被告交通事故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效力存疑。二是通过影响鉴定机构、评估机构获得有利鉴定意见,以谋取超额利益,并以此为条件,参与当事人的利益分配。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多以对鉴定结果不认可为由拒赔,且要求重新鉴定。由于对同一事故,不同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确有可能存在差异,且鉴定、评估机构对出庭作证配合度不高,法院审理难度较大。三是通过伪造劳动合同、与律师合作等方式,规避法律对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限制。民二庭在审理中发现,个别保险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通过出具伪造的工作证明等方式,委托无执业资格的人代理保险公司应诉。还有部分律师与“诉讼黄牛”合作,接受“诉讼黄牛”委托案件,代理中对其言听计从,甚至从未接触过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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