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险诉讼律师 发布于:2021-10-18
掌握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列五项情形中有关主体的规定,对有效地防止和查清这类诈骗犯罪活动,有着重要意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列五项情形,从主体上看是有区别的。这里主要是根据保险活动的各个阶段的特点和保险当事人参与保险活动的情况来确定的。
如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只列举了投保人,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发生在保险活动的开始,一般只能由投保人所为。
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则列举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这三种人都可能有条件实施此种行为。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列举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投保,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比较复杂,虽然也涉及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但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通常情况下,多是投保人和受益人所为。
当然也不排除实践中会发生被保险人为使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而自杀、自残的情况。这类情况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是不予赔偿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本项保险诉讼律师只列举了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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