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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

    来源:保险理赔律师 发布于:2021-10-18

    在当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理赔律师经常碰上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这个问题往往会成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与热点。面对保险公司的各种拒赔理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为由,针对拒赔事由进行效力抗辩,期望从根本上否定拒赔事由的法律效力,顺利实现保险理赔的预期。保险公司可能会提出该条款为保险责任条款,非免责条款不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明确说明义务。

    在面对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某一条款拒绝赔付的案件中,如果被保险人一方选择以该条款未提示和明确说明为由进行抗辩,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确认该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问题。如果以该条款出现在保险合同的位置角度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保险理赔律师发现对于该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1、 免责条款仅限于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在免责事项中的部分,在其他部分出现的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仅是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如果把免责条款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限制投保人权利的条款,那么在客观上可能使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扩大到合同的每一个规定投保人义务的条款,因为在一定意义上,保险合同中所有关于投保人义务的条款都是在限制投保人的权利。因此,对免责条款的范围确定不宜扩大。

    2、 如果该合同条款在免除事项部分,必然属于免责条款。如果该合同条款出现在保险责任条款内,则为界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而非免责条款。如果该条款出现在保险责任条款以外的合同其他条款部分,实质上免除了保险公司的部分赔付义务,则属于免责条款。

    3、 对于免责条款的判断,不应从形式上进行认定或限制,应从条款的内容实质进行判断。免责条款可能出现在保险合同的任何一个部分包括非免责事项部分和保险责任条款部分。对于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应结合保险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保险理赔律师赞同第三种观点。对于第一种观点,随着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颁步,已经没有讨论的必要。在实务中,如果该条款不是出现在免责事项部分,保险公司一方没有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时,一般都会以该条款为保险责任条款非免责条款,因此无须提示和明确说明进行抗辩。而有些法官无法避免该条款出现在保险责任条款部分对于判断保险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时的影响。笔者认为该条款是否出现在保险责任条款部分不应当对法官区分保险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产生任何影响。不论该条款出现在保险合同的任何一个部分,都应结合保险合同特点和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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