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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的复效同意权

    来源:未知 发布于:2022-11-01

    保险人的复效同意权,大致有三种立法例:同意主义、可保主义、宽松的可保主义。
    1、 同意主义,是指保险合同的复效须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对合同的复效拥有觉得的主动权。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即采用此种立法例。
    2、 可保主义,是指只要投保人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仍具有可保性,保险人便不能拒绝保险合同的复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享有审核的权利,但无绝对的复效控制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即采用此种立法例。
    3、 宽松的可保主义,将中止期间划分为两个时段,前一阶段采取“自动复效主义”,只要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无须提交可保证明,保险合同自动复效。后一阶段采取“可保主义”,须由投保人提出符合要求的可保证明,保险合同方能复效。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即采用此种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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